肉制品加工使用“驴肉增香膏”如何定性?市场监管总局明确

近日,肉制肉增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河北省市场监管局《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“驴肉增香膏”如何定性的品加请示》进行回复:

以猪肉、马肉等其他肉类为原料,工使管总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驴肉制品的用驴行为,违反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)第3.1条“不应以掺杂、香膏性市掺假、何定伪造为目的场监而使用食品添加剂”的基本要求,应当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、局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肉增食品,应依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、品加第二款进行处罚,工使管总涉嫌犯罪的用驴还应移送公安机关。

此外,香膏性市以鸡肉、何定鸭肉、场监猪肉、马肉等为原料生产、加工、制作后冒充羊肉、牛肉等肉类或肉类制品,参照上述意见执行。

(本文转载自央视新闻客户端,总台央视记者:李晶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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